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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案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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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以處理醫療相關案件見長,擁有豐富之實務經驗,所長吳旭洲律師除不懈於鑽研、參與醫療領域之課程外,亦長年擔任臺灣多家著名醫院及生技公司之法律顧問,並於醫學倫理中心、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及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擔任審查委員,提供專業之法律諮詢及法律意見。以下將使用一案例說明來簡要醫療糾紛案件中可能遇到的問題:

 案例

A因腹痛就醫,經醫師B診斷為腎結石,為進一步確認病情,B醫師立即安排A進行X光檢查,惟A於注射顯影劑後即出現呼吸急促、呼吸困難及血壓降低等嚴重過敏反應,於急救過後仍陷入休克並死亡。A之家屬質疑B未於注射顯影劑前對A進行皮膚測試,違反醫療常規而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。

一、 醫療糾紛中保全證據之重要性:

因醫療糾紛涉及醫療專業判斷,為釐清醫療過程中是否有疏失、醫方是否有踐行告知義務,故不論是醫方或病患,都應盡量完整保存相關病歷及就診紀錄等資料。另外,由於前開資料通常是由醫方保管,依醫療法第71條之規定,病患若欲取得前開資料,可要求醫方提供,醫方不得拖延或拒絕,若醫方仍拒不提供,病患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或委由律師發函代為處理之。
 

二、 醫療行為中過失行為及因果關係之認定:

實務上經常使用「違反醫療常規」一詞,來作為認定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失之依據,但是「醫療常規」實為不確定法律概念,本質上為一種醫療慣例,提供了迴避結果的可能性,但在具體個案中,醫師亦可能採取其他能迴避結果之措施而盡其注意義務。也就是說,並非違反醫療常規即等於醫療行為存有過失,違反醫療常規與A之死亡結果間亦未必具有因果關係,相反的,縱使沒有違反醫療常規,也不代表醫療行為無過失。上開案例中,B醫師是否瞭解A有顯影劑過敏病史、有無踐告知程序、醫療現場有無留有急救工具等,均會影響本案過失行為之認定,而非單以「違反醫療常規」判斷之。
 

三、 何謂完整踐行告知義務?

因醫方與病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所知悉之醫療資訊通常是不對等的,醫方具有之專業背景會令其處於較優越的地位,因此醫療法第63條遂要求醫方須負擔「告知之義務」,即醫方應透過各種手段與方式,主動將診療過程中之一切醫療資訊,包括病情、治療方案之選擇、背後之利益與風險衡量及拒絕治療之後果等,對病患進行告知與說明,以確保病患的自主權,上開案例中,若B醫師並未踐行上開告知義務,則可能須負民事損害賠償及相關刑事責任,但須注意的是,告知義務並非毫無邊界,仍應考量個案中病患接受醫療給付之目的,是否能藉由醫方之告知內容來實現病患之醫療自主權而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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